各会员单位: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04年2月1日起,大连商品交易所将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主要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将由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和交易所网站公布,原《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三十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新修订的内容于同日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业务规则主要修订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主要修订条款
1.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2.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3.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4.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6.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主要修订条款
1.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2.删除原第二十七条 。
3.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 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5.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6.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9.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10.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11.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13.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采取相应措施。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条款
第三十三条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订条款
1.第四十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2. 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条款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额度在进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 |
|